阅读量:0 发布时间:2024-12-30 20:16:40
回拨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的土地,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在处理回拨地的安置问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土地时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应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确保居住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权利人在回拨地上实际支出的前期投入(不含土地取得费用,但包括报批、土地平整、围墙等费用),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全额退还补偿,并计算利息给予资金占用补偿。
如果供地手续完整,补偿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如果评估结果低于回拨地所在区域住宅基准地价级别价,补偿可以按照住宅基准地价级别价确定。
应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并采取适当措施保障他们的居住权利。
以上原则和步骤旨在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得到妥善安置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