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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法如何执行

阅读量:0 发布时间:2024-12-31 02:05:36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执行主要依据以下原则和措施:

基本原则

权责统一:明确相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权,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须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分类管理:结合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特点,各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落实相应的管理责任。

边界清晰:明确职责边界,避免部门职责交叉造成推诿扯皮,确保边界清、职责明、关系顺,确保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效能提升: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着力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防止多头检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主要内容和职责分工

统筹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源头防控:对可能产生噪声的建筑物和交通干线提前预判,合理划定防噪声距离;对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规定噪声限值,超过标准要采取降噪措施等。

分类管理: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社会共治: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损害担责: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具体执行措施

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噪声的单位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处罚措施:对违反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施工、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标准制定:完善噪声标准体系,科学精准依法治污,明确建设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扩大噪声标准的制定主体范围,明确制定环境振动控制标准。

重点领域的管理

社会生活噪声:对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建筑施工噪声:对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等产生的噪音,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由环保部门实施监管。

交通运输噪声:对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号、擅自使用高音器材等违法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通过以上原则和措施,可以全面有效地贯彻落实《噪声法》,进一步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明确执法责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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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31 02: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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